法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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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决胜成败,以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6/21 17:41:43    热度:

【引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白皮书指出,随着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广东省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仅14%,远低于全国平均数。珠三角地区的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相对全省而言更高,可见,在珠三角地区民告官能胜诉是很难得的。本案属于白皮书公布的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率14%的案件之一,本案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后,被刑事参考等多个订阅号编辑转发,并冲上了头条热搜,受到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

  某派出所发现某村村民肖某涉嫌通过三个手机微信群(群人数在169466的范围内)编辑、转发了以下言论:“梁某就到永某社区调研:了解发展思路:搞什么项目:科技:交通等等…一系列的东西:我又问梁某先生:你身为小某镇委书记:永某社区现在处境如何你难道不了解吗???几大企业收入:股民分文未见:庞大物业出租:完全不公开:当官及当官的亲属:私下的关系人物占有无数土地:征收的数百亩土地:补偿钱下落不明:出卖土地不让股民表决同意与不同意:团伙适决定:导致永某社区今日成为三光社区:你们整天为侵吞永某社区土地为目标:串通永某社区贪官:不顾村民的民生:处境:村民强烈反对永某社区的个人政策:反对不合理动用永某社区村民土地:发展用地是可以的:必须清除贪官:村霸:之后经股民大会:股民表决人数比例:合理征用:不得以权势欺民:这是村民今后生活大事:你镇府执意要干:不顾民生:又不管永某社区贪官:让这团伙为所欲为:永某社区村民只好直接上告中央:XX政府领导可自为知……XX村民”。

   某派出所对上述案情进行立案处理,传唤了肖某及相关证人到该所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肖某陈述在微信群发布的言论是其个人编辑的,其中的“永某社区"是指“某市某镇某社区"2019214日,市公安局作出x公行罚决字[20xx]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肖某在毫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撰写了一段失实言论,并使用其微信账号在相关微信群中发布、散播该段失实言论,以此进行起哄闹事。某市公安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肖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市公安局亦于当日将肖某送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起诉维权】

肖某不服,委托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黄胜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某市公安局作出的x公行罚决字[20xx]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判令某市公安局向肖某赔偿4739.1元。

【办案过程】

 第一、代理人通过仔细查阅、分析言论可知:虽然肖某是在三个人数较多的微信群编辑、转发言论,但肖某发表的言论,只是其对某市某镇及其所在的某社区可能存在的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以此方式提出批评、建议;此外,虽然肖某言论中扬言上告中央,但是申诉、控告权同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在某市公安局提交的光碟视频中发现,某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于201921501913秒至02646秒向肖某宣读x公行罚决字[20xx]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2150274秒至0315秒向肖某宣读《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两份材料的宣读时间间隔不到一分钟。某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后。

某市公安局主张上述光碟视频不是为了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而是证明肖某对于处罚告知行为及处罚决定拒绝签收的事实。为此,某市公安局二审期间提交了办案区的监控视频和民警签名备注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某市公安局履行处罚告知时肖某拒绝签名,办案民警按照程序规定在告知笔录上签名备注的事实。

【代理意见】

一、肖某在微信群发布相关言论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所规定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肖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法定情形及构成要件。所谓失实言论,应当有明确指涉且关系到的事件和人物,且所涉事实没有客观依据。从肖某在微信群上发表的言论看,言论相关信息是否虚假仍有待证实,只是对某市某镇及其所在的某社区可能存在的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以此方式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其基本权利的表现,即使情绪偏激、言论刺耳,因没有捏造具体事实、指向具体人物,不具备发布失实言论的客观要件。至于散播失实言论,以此进行起哄闹事,更是建立在所涉言论是失实言论基础上的,不能因为批评性言论刺耳,并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受众共鸣就认定为散播失实言论,起哄闹事。至于肖某言论中的扬言上告中央,申诉、控告权同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批评、建议的过程中有扬言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上告的情绪性言论,并不属于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某市公安局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肖某的言论在发送、被转发后引发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因此,某市公安局将肖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对某市某镇有关领导提出的带有一定情绪性的批评、建议言论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充分,行为定性不准确,肖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

 二、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的规定,某市公安局提交的光碟视频显示,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于201921501913秒至02646秒向肖某宣读x公行罚决字[20xx]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2150274秒至0315秒向肖某宣读《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两份材料的宣读时间间隔不到一分钟。某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后,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某市公安局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告知笔录及办案区的监控视频,只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程序,但是没有反映告知是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某市公安局作出的x公行罚决字[20XX]028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判令某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某人身自由赔偿金4739.1元。

某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办案心得】

 案件在接办之时,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反复了解当时在微信群上发布的言论的背景,以及斟酌发表言论的字眼,对照寻衅滋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在微信上发表对政府的情绪性批评不构成寻衅滋事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立论点。

 

    收到行政机关提交的应诉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仔细、认真查看,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后的情形,程序严重违法。

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既要确保实体合法、也要确保程序合法。作为公民,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勇敢的依法维权,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监督督促行政机合法合规关行使执法权。

                                                           撰稿人:黄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