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研究

BILL RESEARCH

巧用诉讼可视化手段成功维权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6/21 17:40:37    热度:

案例简介

    廖婆婆虽然年逾八十,但身体一直很硬朗,生活自理完全不成问题。某一天,廖婆婆一如往常出门买菜,过了许久廖婆婆的子女接到电话得知廖婆婆在买菜的路上摔倒受伤了,正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幸好,廖婆婆经过多日的治疗脱离了险境。在廖婆婆神志恢复清醒之时,子女们询问廖婆婆好端端地怎么会突然之间摔倒呢?廖婆婆回忆,当天买菜回家的路上她看到了前方正在切割、火花四溅,人行道上还堆满了杂物,她只能往旁边走,不久后感觉后腰部一痛就摔倒了。

 为清楚了解当天的事实,廖婆婆的子女向事发道路的临街店铺请求查看当天的监控摄像。遗憾的是,接近廖婆婆受伤地方的几家店铺都没有安装视频监控。皇天不负苦心人,廖婆婆的子女最终还是发现一店铺有安装视频监控,虽距离有点远,但经查看视频,还是能看到廖婆婆确是在绕道的时候摔倒的,并且可以清楚看到道路上有摆放杂物。另外当时临街有一店铺的店员正在搬运材料行经廖婆婆身边,廖婆婆随即摔倒,结合廖婆婆后腰一痛的回忆,廖婆婆子女怀疑廖婆婆极有可能是被该搬运货物的店员从后撞倒的。因廖婆婆的子女多次与该店铺协商无果,遂委托我所律师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办案经过

当事人家属坚定的认为廖婆婆是被正在搬运货物的店铺员工撞倒的,然而家属对所述被撞倒的情况仅能提供一份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可以看见廖婆婆从出现到摔倒再到送医治疗的全过程,但由于设置监控的位置较远,只见那家店铺员工搬运货物经过廖婆婆身边与廖婆婆摔倒是同时发生的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其中一种,换句话来说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不可少。

  为了清楚了解整个侵权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办案律师只能反反复复地研究手头上的监控视频,与此同时,监控视频的时长超过一小时,如何简洁、高效地向法官还原事发经过成为办案的重中之重。经讨论,办案律师采用图片结合表格的形式,按照时间发展顺序标注记录案件事实重要节点。通过诉讼可视化,办案律师有效利用了监控视频,还原被告店铺占道经营的事实,随后更结合被告店铺提供的案涉平面图所标注的生产设备位置、道路宽度,有力驳斥了被告店铺陈述事发当日只是在案涉人行道上进行标注作业、没有占道经营的说法

                      示例


 

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店铺门前人行道上确实存在堆放材料、作业、搬运等占道行为。

    首先,监控视频开始已经清晰可见,被告已经搭放了长铁管在店铺对开人行道的两花基上,随后被告员工陆续从店内搬运出长铁管随意堆放在人行道上。其后,无论是被告员工还是来往行人都必须跨越地上杂乱堆放的建材。监控视频清晰可见,被告员工是在原告摔倒受伤后才将堆放在店铺外人行道的建材收回店内的。

  再者,监控视频可见被告员工从店内搬运出长铁管后,蹲在人行道上进行了一系列量尺、标记、切割的作业行为,结合被告在答辩状、庭审陈述当日的确有切割作业以及被告提交的案涉平面图上标注的店铺门口放置有切割机,被告在事发当时在人行道上存在切割作业的行为。

  虽然被告对于事发当日搬运钢材至路边运输的车辆已进行了自认,但显然事发当日被告并不只有简单的搬运、装卸行为。被告在店门前人行道上堆放建材、作业等占道经营行为昭然若揭。

   二、被告占道经营的行为与原告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视频可见,事发当日原告在没有堆放杂物的人行道上是正常往前通行,但行至被告前一铺位时才出现往左走不行,往右走不行的情况,究其原因正是因为被告店门前人行道一边被告员工在切割,火花四溅,靠近花基一边杂乱堆放建材,严重妨碍原告正常往前通行。原告是基于避害的本能才选择提前绕行、避让,在道路环境正常(畅通无阻,没有危险作业)的情况下,作为心智正常的原告根本不会一会往左一会往右地往前通行。

     人行道供行人安全行走、通过是其应有之义。在窄到仅能两人擦肩通行的人行道,左侧花基、道路中间均有货物妨碍通行,右侧又有切割机火花四溅、热火朝天作业,原告唯有选择远离被告方店铺门口,尽可能靠机动车道一侧通行,人行道的通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是致使本次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被告因自身的行为综合引发了本次伤害事件,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在店门前人行道堆放材料、作业等行为已妨碍行人正常通行,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廖婆婆受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见,临街店铺不得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而因出店经营或进行店外作业妨碍道路畅通的行为,同样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临街店铺,不得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不得因出店经营或店外作业妨碍行人通行,但其员工在店门前人行道上堆放钢材、进行切割作业等行为已妨碍行人正常通行,且持续时间较长,并因此导致行人不得不通过绕道行走、跨越钢材等方式通行,其明显存在过错。其次,即使被告在搬运钢材至路边运输车辆的过程中需要暂时占用店铺门前的人行道,亦应为过往行人留出可供通行的空间并尽快完成搬运工作,但结合上述分析可见,在原告行走至被告店前,被告在店铺对出花基上堆放钢材已十余分钟,在人行道上堆放钢材亦持续近十分钟,导致人行道上可供行人正常通行的空间非常狭窄,加之被告员工在人行道上进行切割作业,明显已超出合理范围。

办案心得

案件信息的有效处理以及准确传达是法律人的基本办案素养,需要办案律师对庭前准备工作细致到位。

 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在处理案情时需要花大量时间在整理时间线索、理清法律关系和准备庭审提纲上,在草稿纸上进行大量分析、说理、预演并不鲜见。然而,面对这些材料繁复、信息庞杂的案件,办案律师需要选择更加高效简洁的方式展示案情。本案中,办案律师注重诉讼可视化工具的使用,通过简洁明了的时间轴线以及监控视频截图,以一份案件事实发展表格来呈现整个案情的基本情况,简洁的图表不仅能够帮助办案律师在每次开庭前快速熟悉、回顾案件情况,更能够以直白明了的方式让法官了解案情,减少口头上或书面上的冗长说明,避免案情关键点的遗漏,尽可能让法官第一时间内接收到办案律师所传达的所有信息。本案诉讼可视化的有效尝试确实为办案律师的案件事实梳理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诉讼可视化并不是生搬硬套,也不能适用所有案件,简单问题复杂化则是违背了诉讼可视化的初衷。

                                  撰稿人:陈洁婉、胡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