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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著名软件公司诉本地龙头企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5/6 9:57:16    热度:

(本案被选为佛山中院典型案例)

NO.1 案情简介

       12年,某国际著名软件公司以本地一家准备上市的龙头企业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金额近千万元。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电脑以及服务器所用软件进行了证据锁定,原告显然是志在必得,被告的处境非常不妙。
       案件发生时,国内各行各业包括家庭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非常普遍,使用正版的情况反而是少之又少。大部分使用者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是很了解,包括本案的被告。作为一家和美的、科龙几乎同时起步的本地家电龙头企业,近年的发展也算是风生水起,每年销售额超过二十亿。
       对于正在筹备上市的被告而言,案件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不光是天价的索赔金额难以接受,官司缠身对其上市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笔者作为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参与了案件的研判分析,并及时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对于案件的走向以及最终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NO.2 办案过程

(一)案件分析与研判
       拿到相关案卷资料后,我们首先进行了相关检索,通过裁判文书网查阅了原告在本地以及全国其他法院涉及诉讼的情况以及裁判结果。同时针对原告方的诉求、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保全的相关证据等,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
       本案原告通过人民法院的证据保全以及网页公证等,对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提供得比较充分,从表象看,胜券在握。但是在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相关后果的证据方面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存在较大的应诉空间。同时针对案件权利主体涉外的特殊情况,我们按照涉外诉讼的证据要求对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梳理,也发现了相关证据存在的瑕疵以及漏洞。因此我们对于案件结果的判断是:输的可能性很大,但未必输。即使输,也不会全输。
       根据分析结果,我们为当事人制定了一个全面的应对方案:其一,积极应诉,收集我方主观上对于侵权行为非故意、客观上作为工具软件有限度使用没有直接获益的证据。其二,无论案件的进展如何,正版化势在必行。对于公司必须使用且不能用其他软件替代的相关软件,全部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可以用国产软件替代的,全部用正版国产软件替换,从而实现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工具软件全部正版化。这样可以化被动为主动,从而使人民法院在侵权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的认定上予以酌情从轻,这样的让步不会给被告带来额外的损失,从某个角度看,还堵塞了公司管理方面的漏洞,从而避免更大损失。其三,针对我方相对被动的情况,积极与原告方协商,争取和解结案。其四,针对案件结果可能具有普遍性示范效应的情况,积极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从各方面保证最低限度也要取得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


(二)诉讼过程与策略
       1、诉讼前沟通
       本案由于标的额巨大,且原、被告都是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因此受到多家媒体的报道和关注。除在法庭上按照事先确定的诉讼策略应对之外,我方在开庭前后多次与原告代理人联系、会谈,积极寻求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我方两次主动向人民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人民法院考虑到案件的重大影响,给予案件双方充分的沟通时间。我方多次与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负责人、某国际著名软件公司中国代理律师等在广州进行面对面交流,对案件以及解决思路发表各自的看法和意见,但由于双方的预期目标差距过大,加之对方一直不肯做实质性让步,几次会谈都没有结果。
       2、积极应对美国UCA诉讼
       在与人民法院以及对方沟通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完成了对现有全部软件的正版化。恰恰在这个当口,我方当事人收到了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司法部发来的由该州首席检察官James D. “Buddy” Caldwell签字的起诉状副本,认为我方当事人出口到该州的产品因为涉嫌使用盗版软件而违反了不公平竞争法案(UCA)、消费者保护法和其他路易斯安那州法规,将在该州提起诉讼并要求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和作出其他补偿。文件要求我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予以答复,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原告知道我方当事人的产品绝大多数出口到美国市场,于是把在国内诉讼保全得到的侵权证据提交给了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总检察长,在美国利用UCA法案发起对我方当事人的诉讼。好在我方在诉讼开始就制定了正确的应对策略,在对方发起UCA诉讼之前已经完成了涉嫌盗版软件的正版化,这时候完全可以气定神闲,在该州司法部给出的期限内,我方整理一份书面答复,附上相关证据,轻轻松松结束了UCA诉讼,为当事人省下了在美国聘请律师参与UCA诉讼的高额费用。
       原告本以为可以通过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司法部对我方当事人发起UCA诉讼,逼我方当事人就范,于是在案件进程中不紧不慢,不肯退让。UCA诉讼失败后,才开始放下身段,主动组织和解谈判。最终双方在我方提出方案的基础上,只增加了少量象征性的赔偿。我方当事人对结果颇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NO.3 代理意见

(一)关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司法部UCA诉讼
       UCA诉讼虽然没有正式启动,但是对于案件的后续走向以及最终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我方之所以不用聘请国外律师参与诉讼,只用书面答复就了结,其根本原因在于我方在对案件做细致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正确的应对方案。换句话说,如果我方不去主动指导当事人完成软件正版化,而是在接到美国UCA诉讼通知后才开始行动,美国的诉讼大概率就不会这么容易结束,一是给出的答复时间非常有限,二是对方肯定故意拖延。即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和在接到通知前主动纠错,其意义也不可同日而语。下面是我方书面答复的要点:
案件发生后,我方对公司的全部电脑在用软件进行了普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并与原告方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附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我方的解决方案)。
       我方已经在收到起诉书前主动从原告授权的销售商处购买相关正版软件(附相关购买凭证),完成了公司全部电脑软件的正版化。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司法部接受了我方的书面答复意见,并终止了UCA诉讼程序。
       由于我方当事人即将上市,且绝大多数产品出口美国,如果路易斯安那州的UCA诉讼成功,极有可能被其他州效仿,除了面临高额的损害赔偿以及货物被扣押外,更大可能要退出美国市场,这个结果对公司而言是致命的。原告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才以看似与其利益毫不相干的UCA诉讼作为策略,意欲逼迫我方当事人就范,在国内案件中答应其巨额赔偿。


(二)关于国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
       虽然本案原告通过人民法院的证据保全程序取得了关键证据,但是纵观全案,本案原告的证据材料并不是无懈可击,相反我们从侵权情节以及权利本身发现了原告证据的瑕疵和漏洞。所以无论双方是否和谈,只要没有达成一致结果,积极应诉仍然是案件的首要任务。
       1、我方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侵权与非法复制安装使用性质不同。
       我方作为一家厨卫电器生产企业,虽然使用电脑,但数量有限,且并未大量非法复制、安装和使用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相关软件。公司所属电脑已经统一安装了金山办公软件(WPS Office)。现有电脑中涉嫌侵权的相关软件是由电脑供应商随机提供或者员工个人出于习惯、爱好或者学习而自行安装的。对于员工私自在公司电脑安装涉嫌侵权软件,我方由于疏于管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与自己非法复制、安装、使用性质明显不同。
       2、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利的存在。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软件内容文件,无法进行侵权对比,也无法作出侵权判定。退一步讲,即使构成侵权,也应以人民法院保全的涉案电脑软件数量为准。因为人民法院保全时已经对我方当事人办公场所的全部电脑进行了查看清点,我方当事人也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了电脑台账。我方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产品和电脑软件无关,软件使用的时间短、次数少、依赖性弱。涉案软件并非我方成长和发展或经营所必需。
       3、原告主张赔偿近千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证据保全时已经对我方当事人所有电脑进行查看和登记,我方当事人提供了全部台账,也提供了公司电脑的购买发票,上述证据足以说明实际拥有的电脑数量。原告利用假设推算方式主张的我方当事人电脑以及服务器数量远超实际数量。
       原告的产品是相对专业的设计软件,我方当事人作为生产制造型企业,即使技术部门的专业人员也不是必备或者必选。
原告对于损失的计算方式极不合理,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软件可以长期使用,任何人购买后都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以及相关服务。因此经过同意使用原告的正版软件后,原告对软件许可费的损失就能得到填补,损失得到挽回,原告只是损失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NO.4 裁判结果

       原告与我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我方同意通过原告方授权的销售方购买相关软件以实现正版化,并同意支付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以及象征性赔偿。


NO.5 结语与建议

       一个诉讼案件的成败,往往涉及很多因素。正如本案,美国的UCA不公平竞争诉讼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走向以及最终结果。所以拿到案件,首要一件事是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研判,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确定正确的应对方案。之所以是应对方案而不是单纯的应诉方案,就是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特别是原告方作为国际著名企业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涉外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只有综合分析与研判,才能得出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消除侵权行为的正版化策略;才能在案件材料对自己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当事人与对方协商;才能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从案件的社会影响层面促进案件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方向发展。
       当然案件的积极应诉也是应有之义。我方关于对方权利是否存在的合理质疑以及非故意侵权、巨额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答辩,结合我方主动消除侵权状态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为案件预留充分的协商时间,促成对方作出实质性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对我方有利的和谈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供稿人:张晓峰、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