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蒋某是一餐饮公司的厨师,自2017年以来蒋某一直在该餐饮公司工作,但是餐饮公司未有与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未有依法为蒋某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9月20日,蒋某因服用急性农药死亡,公安部门认定其为非正常死亡。
随后,蒋某家属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超过五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故蒋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依法支付一次性救济费75000元。餐饮公司认为,蒋某系自杀身亡,不符合社保关于领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条件,其亲属不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案例分析
本案中蒋某是自主服用急性农药而中毒死亡,不符合“工亡”认定条件。
法条释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蒋某的死亡又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范畴呢?首先,《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将自杀死亡排除在非因工死亡范围之外。同样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没有将自杀死亡作为非因工死亡范围的排除条件。另外,在《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再次表明即便劳动者为自杀死亡的,亦应当按规定支付死亡抚恤待遇。由此可见,蒋某的死亡是属于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法条释疑: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8)2061号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关于请求确认自缢身亡员工能否适用“粤劳薪[1997]115号文”的函》(附一[2008]6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再者,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如若劳动者发生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综上所述,由于餐饮公司未有为蒋某购买社会保险,餐饮公司应当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承担向蒋某遗属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责任。
案例索引
(2020)渝0106民初8号
(2021)渝01民终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