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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发布者:海迪森律所    时间:2022/3/5 14:03:22    热度: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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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丰富,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重大。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的前期准备工作,向院内相关部门征求司法解释修改意见,并就若干重要专题委托十七家高院、八家中院和三家基层法院开展前期调研,确保司法解释起草坚持问题导向,汇集司法实践智慧。《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经过反复调研论证,起草了解释稿,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法院的意见,并邀请十余位刑诉法专家进行论证。特别是,为准确反映立法精神,解释起草过程中,曾多次征求立法机关意见。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刑诉法解释》,现决定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简介

1、新刑诉解释对被告人权利(人权)更为注重,开庭可以不需要穿看守服和戒具;
2、新增速裁程序,完善和统一认罚认罚从轻从宽处理的原则与程序;
3、新增缺席(境外)审判制度,境外逃犯(贪、诈、恐)无所遁形;
4、刑诉程序更为合理、详细,重刑犯(十年以上)须由7人审判庭处理,人民陪审员有定罪表决权无量刑表决权,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更多空间和理由为合法权益辩护,错案纠错机制更为合理;
5、犯罪所得追缴更为深入,用犯罪所得所购置或投资的资产可以被清缴;
6、死亡被告人可宣告有/无罪,犯罪死亡犯的财产可以被追缴(以死躲罪可能成为历史)
7、减刑假释程序更公开透明;
8、未成年犯罪或无刑事责任人犯有罪行仍有相关处理机制;

总结

       综合而言,新刑诉解释是结合了近年来热议的多个公众法律热点如贪官外逃,孙果果,未成年人杀人等等作出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修正,刑诉程序在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作出与国际接轨的合理变革,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也迎合了广大群众对依法治国的合理期望。

       让我们法律人一同为法治加油,为中国人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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